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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2022/03/07

花蓮縣111年度節能創意提案補助計畫

花蓮縣111年度節能創意提案補助計畫
指導單位:經濟部能源局
主辦單位:花蓮縣政府
執行單位: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
一、計畫緣起:為配合經濟部能源局「縣市共推住商節電推動計畫」之節能推動,加速用電戶之自我節電及節電知識之提升,鼓勵本縣旅宿服務業自主進行節能措施之建置及改善,落實節約能源使用及提升節能效益。

二、計畫目的:為推動節電行動與落實節約能源,各縣市依計劃制定「因地制宜」節電措施。本縣預計推動旅宿服務業推動用電設備設施之節能改善或建置。並透過節能技術交流及參訪活動、課程等,提升民眾之節能相關基礎知識,並提供訪視服務,提出該建物適切之改善方案並予以補助,加速改善耗能環境。

三、補助辦法:符合提案資格之單位依規定提出該棟建築之節能改善方案,並由本府節能審查小組進行審核,依據相關佐證資料之預估節電花費及預估節電量,進行可行性、節能效益、經費合理性及節電成本進行評估,予以施作補助經費,每案最高補助10萬元整。補助金額限用於購買或增設(不含租賃行為)之節能設備或系統。補助金額含因設備汰換所衍生之相關費用(如工資及營業稅等費用)。依核定補助先後順序為準,如補助款用罄,將公告並停止申請。

四、補助原則:
  1. 老舊、耗能照明設備汰換補助原則:照明設備之節能率需大於50%(含),且每盞補助金額不得逾新臺幣500元為原則。
  2. 無風管空氣調節機汰換補助原則:無風管空調機能率需大於7%(含),且每台最高補助金不得逾1/3為原則。
  3. 其他節能設備:依據各項目節能率、節能效益進行評估,予以施作補助經費。
五、補助對象;
  1.旅宿業:
   (1)民宿:具有花蓮縣民宿登記證且營業中之本縣民宿業者。
   (2)旅館:具旅館登記證且營業中之本縣旅館,並為當年度花蓮縣旅館商業同業公會會員。
          (3)觀光旅館:具觀光旅館登記且營業中之本縣旅館。
       2.集合式住宅、大型用電戶、打怪行動計畫入圍者:
          (1)集合式住宅:具有共同基地及共同空間或設備。並有三個住宅單位以上之建築物。通常我國常見之公寓、別墅社區、高層純住宅大廈、住商大樓等皆屬集合住宅。並由管理委員會提出為主,或向本府建設處使用
              管理科完成報備之公寓大廈管理負責人。若無管理委員會之公寓,應推派一人為申請人,並經七成以上房屋所有權人(或代理人)同意後申請(須檢附證明)。申請補助計  畫之社區必須提供「社區統一編號」;若無
              統一編號之單位,請逕自向主管機關完成社區統一編號之申請或填寫切結書。
      3.大型用電戶:與台灣電力公司之電費契約為契約容量計價者。
      4.打怪行動計畫入圍者:參加本府舉辦之節能相關競賽,並經本府公告該競賽獲獎單位可參加本補助專案之單位。
六、申請方式:
      1.本計畫採取批次審查制,請申請單位先填寫111年花蓮縣節能創意提案補助計畫申請書(如附件一)並於每月10日前藉由電子郵件、郵寄、或親送至花蓮節電推動辦公室繳交。審查單位將於1個月內進行審查,必要時將
         安排現場訪視、或要求提案單位進行節能提案說明。
      2.經審查後之補助單位,本府將以正式公文通知,並請於兩個月內完成施工並提供獲補助公文影本、領據、購買憑證、撥款帳戶或存摺封面影本,俾利核銷。
七、審查流程:申請案件依收件先後順序由節電辦公室審核,並於收件後1個月內,將審核結果通知申請者。如遇案件缺件或資料錯誤核定日將進行順延。
八、補助期程:自公告日起至經費用罄為止。
九、注意事項:
  1. 受補助單位須依本府需要,配合參與本府舉辦之成果展示或提供相關資料,並授權本府不限時間、地點、次數,將相關節能成果作為展示公開播送或推廣(包含網站傳播宣導推廣)之用
  2. 受補助之汰換後舊式燈具、設備等,應依環保署規定進行回收處理。
  3. 本府計畫僅就民宿/旅館節能設備改造進行補助,如若發生糾紛者,應由該單位之股東、董事、合夥人、或與廠商雙方依契約或尋其他合法途徑協商解決,本府不介入協商或糾紛排解。
  4. 受補助單位如亦有受其他單位補助該項目者,應於申請時載明。
十、聯絡窗口:
       花蓮縣節電推動辦公室   電話:03-8246671  廖小姐/江小姐
       辦公室地址:花蓮縣花蓮市精美路18號(工業技術研究院)
       電子郵件:hualiensave@gmail.com
       LINEID:@hsave
十一、服務時間:周一至周五上午九點至下午五點。例假日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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