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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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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條。
公告內容:
一、本縣兩潭兩鐵自行車道及其他公所所轄自行車道,包括花蓮市公所所轄北濱外環道上自行車道、吉安鄉公所所轄濱海線自行車道、光華河岸自行車道及木瓜溪畔休閒自行車道(如附圖),除搶災搶險、公務車輛、步行及自行車外,其餘車輛禁止進入上開路段。
二、違反前項規定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60條規定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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