ㄧ、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配合經濟部執行縣市共推住商節電行動計畫,
鼓勵並受理本縣服務業、機關、集合式住宅汰換老舊空調、照明設備及建置
能源管理系統之申請補助,落實節約能源使用及提昇節能減碳效益,特依經
濟部縣市共推住商節電行動作業要點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以本府為執行機關,辦理補助案審核、撥款、查驗及相關規定事項。
三、本要點申請補助期間如下:
(一)申請補助期間:即日起至11月30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二)補助採買期間:於本(107)年度年1月1日起採本計畫所補助之節能產品
(以發票開立時間認定)皆可於本計畫公告後申請。
(三)補助期間屆滿前,如補助款(含各補助項目總額度)將用罄時,本府得公
告終止補助(或該項補助)與提前截止申請補助期間,補助順序以申請順
序為準。
受補(捐)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
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四、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無風管空氣調節機: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以下簡稱CNS)3615及 CNS144
64規定,其額定冷氣能力 71kW 以下,且列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品
目者。
(二)老舊辦公室照明燈具:指辦公及營業場所T8或T9 螢光燈具。
(三)室內(地下)停車場智慧照明:至少需有自動開關、調光或時序控制等一
項以上智慧且照明控制功能之照明燈具。
(四)能源管理系統:量測並分析能源使用情形,並彙整資訊供管理決策運用,
以協助使用者達成節能目標的軟硬體系統。其功能應包含用電資訊可視
化及自動化節能管理,系統元件應包含電表及其他感測器、通訊網路、
資料處理與儲存平台等。
五、營業中服務業電力用戶、表燈營業用戶、 公務機關及集合式住宅、辦公大樓
設備汰換與設置申請補助項目、對象及金額標準如下:
(一)無風管空氣調節機汰換:
1、補助對象:本縣營業中服務業電力用戶、表燈營業用戶及機關和學校。
2、補助標準與額度:將未符合經濟部「無風管空氣調節機容許耗用能源基
準與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事項、方法及檢查方式」所規範之產品,汰換為
符合上開規範之 1或2級產品。 以額定總冷氣能力每 kW補助新臺幣
(以下同)二千五百元,不足1kW部分則不予補助,不限冷氣臺數。
3、汰換之舊品應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訂定「應設置資源回收設施之電
子電器物品販賣業者範圍、設施設置、規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辦理回
收,並取得廢四機回收聯單,不得再行裝設於其他場域。
(二)老舊辦公室照明燈具汰換:
1、補助對象:本縣公務機關及符合經濟部商業司登記合法之商辦大樓等二
十類指定能源電力用戶和飯店旅宿服務業之室內辦公室及公共空間。
2、補助標準與額度:將老舊燈具汰換為發光效率 100 lm/W 以上之照明燈
具。
3、每盞燈具補助 五百元,不限數量,最高不逾汰換費用1/2。
(三)室內停車場智慧照明汰換:
1、補助對象:本縣集合式住宅和飯店旅宿服務業之室內及地下停車場。
2、補助標準與額度:將停車場老舊燈具汰換為發光效率 120 lm/W以上
之LED 照明燈具,且至少需有自動開關、調光或時序控制等 1 項以上
智慧照明控制功能。每盞燈具補助二百元,最高不逾汰換費用1/2。
(四)能源管理系統設置:依據契約容量分為中型及大型能源管理系統。
1、中型能源管理系統:
(1)補助對象:本縣契約容量介於 51kW 至 800kW並符合經濟部商業司登
記合法之商辦大樓等二十類指定能源用戶和機關及學校。
(2)補助標準與額度:導入之系統功能應包括用電資訊可視化及自動化節能
管理,每套補助以十萬為上限,每案場限補助一套,最高不逾汰換費用
1/2。
2、大型能源管理系統:
(1)補助對象:本縣契約容量大於 800kW 並符合經濟部商業司登記合法之
商辦大樓等二十類指定能源用戶和機關及學校。
(2)補助標準與額度:導入之系統功能應包括用電資訊可視化及自動化節能
管理,並應包含空調效率監測功能,每套補助以一百萬元為上限,每案
場限補助一套,最高不逾汰換費用1/2。
六、申請文件與程序:
(一)申請表及完工驗收證明表:
1、汰換無風管空氣調節機、老舊辦公室照明及室內停車場設置智慧照明者,
申請者須事先填具【花蓮縣設備汰換與智慧用電補助申請表】(如附件一)
向本府申請,獲通知核可者,於汰換完成後檢具【花蓮縣設備汰換與智慧
用電完工前、後證明文件】(如附件二)。
(包括完工前、後之現場做為佐證資料)向本府請領補助款。
2、導入能源管理系統者,須事先填具【花蓮縣政府補助導入能源管理系統-
建置申請表】(如附件七)向本府申請,獲通知核可者,於完工後再檢附
【花蓮縣政府補助導入設置能源管理系統-完工驗收證明表】(如附八)。
(包括完工前、後之現場照片作為佐證資料)向本府請領補助款。
(二)申請者資格證明文件:
1、服務業:商業登記證、法人設立登記證明文件或經本府認定足資證
明為服務業之文件。
2、機關用戶:組織法規
3、學校:設立證明文件。
4、集合式住宅:社區管理委員會組織報備證明文件、備案公文影本或足資
證明之文件。
(三)最近一期臺電公司電費單影本:申請人如與電費單用戶名不同者,須出具
申請人與電費單用戶租賃該電費單地址建物之契約影本,或關係切結書
(如附件四),設備設置地址應與用電地址相同。
(四)設備汰換與智慧用電購置證明文件:新購設備之購買統一發票收執聯或收
據之影本,其上應載明買受人名稱及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並應註明品項、
廠牌、型號及費用( 或檢附詳細之品項金額明細表);收據應加蓋免用統
一發票專用章,並載明廠商或銷售者之統一編號及代表人姓名,統一發票
收執聯或收據之開立日期需為補助期間,並註明「與正本相符」字樣及加
蓋公司大小章。
(五)申請無風管空氣調節機補助需檢附之文件:
1、申請額定總冷氣能力9.3 kW以下且非水冷式之窗型、箱型或分離式冷、
暖氣機者,應委託設備販賣業者將既有無風管空氣調節機回收處理,並
提供由設備販賣業者所開立之無風管空氣調節機之廢四機回收聯單第三
聯(消費者收執聯)。
2、申請者自行委託合法廢棄物處理機構進行既有無風管空氣調節機拆解處
理者,須提供廢棄物處理機構開立該無風管空氣調節機之處理證明文件
(如附件三) 。
(六)符合設備補助規格之證明文件:
1、無風管空氣調節機:經經濟部能源局核准登錄之能源效率分級標示1級
或2級且於補助期間仍有效之產品,並檢附受補助產品之廠商保證(卡)
影本,應載明廠牌及型號。(參考網址如下:https://ranking.energyl
abel.org.tw/product/Approval/list.aspx)
2、辦公室照明燈具:符合發光效率100 lm/W(含)以上之照明燈具產品測試
報告或足資證明文件。
3、室內停車場智慧照明:LED符合發光效率120 lm/W(含)以上之照明燈具
產品測試報告或足資證明文件,且至少需有自動開關、調光或時序控制
等1項以上智慧照明控制裝置之證明文件。
4、能源管理系統:
(1)契約容量介於 51kW 至 800kW (中型)之申請案於提送完工驗收報告書,
時,應附包含設置場域之電流、電壓、需量趨勢及用電累計度數之報表
,且上述均含資料讀取、儲存與呈現。
(2)契約容量大於800kW(大型)之申請案於提送完工驗收報告書時,應附包
含設置場域之電流、電壓、需量趨勢及用電累計度數之報表;冰水系統、
冷卻系統之出入水溫度、總流量之報表,且上述均含資料讀取、儲存與
呈現。
(七)申請者提送之文件不符規定,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或補正不全者,
本府得予駁回或不予撥款。
七、補助審核作業及補助款撥付方式:
(一)補助審查作業:
1、書面審查:申請案件依收件先後順序由本府審核,並於收件後十四個工
作天內,將審核結果通知申請者。
2、現場查核:通過書面審查之申請案,必要時將安排現場查核,查核時間
排定後,如申請者無法配合現場查核作業,將辦理退件。
3、完工稽查:現場施作完成後,申請者須檢附相關資料,報請稽核查驗,
必要時將安排現場查核,以作為補助撥款之依據。
(二)補助撥款方式:獲審核通過之補助申請案,申請者應檢附撥付帳戶之存摺
封面影本及補助領據選擇以下列方式撥付補助款;
1、電匯轉帳:以電匯撥入以申請者為戶名之金融機構指定帳號。
2、郵寄支票:郵寄抬頭以申請者為戶名之禁止背書轉讓支票。
八、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ㄧ者,本府得不予補助:
(一)補助申請表未簽名或蓋章。
(二)檢附之文件有隱匿、虛偽或造假等不實情事、不完整、模糊不清無法審核。
(三)申請者資格不符。
(四)申請補助項目、設備能源效率或型號不符合補助標準。
(五)發票或收據之日期非於補助期間。
(六)廠商保證書(卡)日期為補助執行期間前或執行期間後。
(七)申請日期超過補助期間。
(八)廠商保證書(卡)未載明廠牌及型號。
(九)發票或收據尚未載明受補助產品之廠牌型號。
(十)申請文件不實或偽造、變造。
(十一)經查證有囤積、轉賣之情事。
(十二)因預算將用鑿並經本府公告終止補助。
(十三)未配合本府協助配合現場查驗或實地抽查。
(十四)同一申請補助案件已獲得其他政府機關補助。
(十五)現場查驗經限期改善未果。
九、申請表格規定應填列事項及檢附文件,均為補助申請要件之一,申請者應切
實遵守;如經查得申請者有違反本要點或下列規定者,本府得視情節輕重廢
止或撤銷補助,並追回已撥付之全部或部分補助款:
(一)以詐欺或其他不正方式申請補助。
(二)未依補助款用途支用者。
(三)申請補助之裝設設備非汰換設備原址。
(四)未依第六點及第七點規定,於期限內補正者。
(五)未配合本府協助現場查驗或實地抽查者,或查驗後限期改善未果者。
(六)同一補助案(項目)已獲其他政府機關相關補助者。
(七)經查證有未安裝使用、囤積、轉賣情事。
十、本府為辦理本要點補助事項,於必要範圍內,得蒐集、處理及使用申請者相
關資料,並將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營業秘密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十一、 本要點自發布日實施。
諮詢及申請窗口:
花蓮縣市共推住商節電推動辦公室 電話: 8239860-7069 江小姐
地址:花蓮市精美路18號(工業技術研究院OMEGA ZONE 2F)
花蓮縣政府 工商管理科 電話 : 8224774 林昇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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