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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法規2020/05/28商業管理科

選物販賣機相關查核規定

經濟部評鑑通過電子遊戲機名錄 網址: https://gcis.nat.gov.tw/mainNew/subclassNAction.do?method=getFile&pk=89
評鑑通過電子遊戲機名錄查詢系統 網址: https://serv.gcis.nat.gov.tw/game/search.jsp

花蓮縣政府函

地址:97001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承辦人:商業管理科
傳真:03-8227894
電話:03-8224774
電子信箱:b1062932003@h1.gov.tw

受文者:本府觀光處商業管理科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3月7日
發文字號:府觀商字第1080030819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主旨:為本縣取締選物販賣機(即夾娃娃機)之執法乙案,詳如說 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經濟部107年6月13日經商字第10702412670號 函、107年8月28日經商字第10702419640號函、108年 2月13日經商字第10802204840號函暨電子遊戲場業管 理條例相關規定辦理。
 二、為保障消費者權益,並健全相關管理事項,俾利產業遵 循,經濟部於107年5月15日召開研商「夾娃娃機屬性 相關事宜」會議,訂定夾娃娃機評鑑分類之參考標準, 並於107年6月13日經商字第1070241 2670號函知相關 機關、各縣市政府及相關公協會。惟此標準評鑑參考標準僅係提供經濟部評鑑委員夾娃娃機之評鑑參考依據, 且不溯及過去已經評鑑為非屬電子遊戲機之娃娃機。但現場擺放夾娃娃機仍依經濟部評鑑通過非屬電子進戲機 名錄說明書之機具名稱、遊戲流程、遊戲說明及圖片介紹之內容為依據,判定是否符合經濟部107年6月13日 經商字第10702412670號函等10項規定(如附件)。
 三、有關現場擺放之夾娃娃機是否為非屬電子遊戲機部分, 本府則以夾娃娃機說明書之機具名稱、外觀結構、遊戲 玩法及經濟部107年6月13日經商字第10702412670號函等10項規定為查核依據。查經濟部評鑑通過電子遊戲 機名錄107年4月25日第281次及以前評鑑機台說明書內容,尚無明確標示保證取物金額,倘現場擺放之夾娃 娃機機具結構或軟體經修改者,未符合當時申請時評鑑 說明書內容,本府則視為新型機種,業者應依電子遊戲 場業管理條例第7條規定,向經濟部申請檢驗或評鑑分類,倘業者未依上述規定仍擺放營業,本府依經濟部 107年6月13日經商字第10702412670號函等10項規定及移送各該法令主管機關辦理。另依經濟部評鑑通過電 子遊戲機名錄107年5月30日第282次及後續評鑑機台說明書之進戲說明,均有明確標示經濟部107年6月13 日經商字第10702412670號函等10項規定,其保證取物金額應以790元為上限。惠請本縣選物販賣機相關業者 代表及同業公會會員廣為宣導及輔導業者配合,以資遵守。
 四、隨文檢附經濟部107年6月13日經商字第10702412670 號函及經濟部查詢評鑑通過電子遊戲機方式供參。

正本:業者代表等2人
副本:經濟部商業司、花蓮縣警察局、本府消費者保護官室、本府行政暨研考處處長 室、本府行政暨研考處法制科、本府觀光處工商管理科

經濟部函

地址:10015臺北市福州衛15號
承辦人:康明諱
電話:02-232 12200分機:8345
傳真:02-23922944
電子信箱:mwkang@moea.gov.tw

受文者:花蓮縣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06月13日
發文字號:經商字第10702412670號

主旨:有關夾娃娃機之評鑑及查核相關事宜,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並參酌充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消費者保護法等相關法規,及本部107年5月15 日研商「夾娃娃機屬性相關事宜」會議結論辦理。

 二、「夾娃娃機」評鑑分類參考標準
  (一)申請評鑑之夾娃娃機,所附說明書之內容應至少載明下列要求項目,始得評鑑為非屬電子遊戲機,此項目 只供評鑑時參考,具體個案評鑑結果為何,仍須依評 鑑結果辦理。另申請評鑑時,機具外觀有不同圖案樣 式者,亦須於說明書內分別敘明。要求項目如下:
   1、具有保證取物功能,該保證取物金額原則不得超過新臺幣790元。機具須揭露「保證取物」、「保證取物金 額」及「消費者累積已投入金額或次數」。「消費者累 積已投入金額或次數」不得任意歸零。
   2、提供商品之市場價值,不得少於保證取物金額之百分之七十。
   3、提供商品之內容必須明確,且其內容及價值不得有不確定性(例如:不得為紅包袋、骰子點數換商品、模彩 券、刮刮樂等)。
   4、提供之商品不得為現金、有價證券、鑽石或金銀珠寶等。
   5、機具外觀正面標示「機具名稱」,且不得與經評鑑通過之夾娃娃機名稱相同。
   6、機檯內部,無改裝或加裝障礙物、隔板、彈跳裝置等影響取物可能之設施。
   7、圖月介紹欄內載明「機具尺寸」。
   8、提供之商品不得為菸、酒、檳榔、毒品、成人用品、猥褻商品、活體生物或違禁物等商品。
   9、提供之商品須符合商品標示及商品檢驗規定。
   10、提供「製造(或進口)商」及「消費者申訴專線(含機具管理人及聯絡電話)」等資訊。(具體內容於實際營 業時提供)

  (二)上述評鑑分類參考標準不溯及過去已經評鑑為非屬電子遊戲機之夾娃娃機。
  (三)上開參考評鑑之要求項目,本部得視未來運作情形滾動式檢討。
  (四)依107年5月30日第282次電子遊戲機評鑑委員會議建議:上開參考評鑑之要求項目第10項增列「進口商」。

 三、符合上聞要求項目並經評鑑為非屬電子遊戲機之夾娃娃機,倘嗣後經查獲有不符合上述要求項目者,其處理方式如 下:
  (一)經查獲之夾娃娃機倘不符合其說明書所載之上述要求項目第1項至第7項之一者,即可認其與原評鑑通過之 非屬電子遊戲機有別,應為未經評鑑之電子遊戲機, 其擺放營業者,即違反本條例第15條規定,應依本條 例第22條規定辦理。
  (二)經查獲之夾娃娃機倘不符合其說明書所載之上述要求項目第8項或第9項者,依菸害防制法、充童及少年福 利與權益保障法、刑法、動物保護法、商品標示法、 商品檢J驗法等相關法令規定,移送各該法令主管機關 辦理。
  (三)經查獲之夾娃娃機倘不符合其說明書所載之上述要求項目10者,可請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條規定提供 充分資訊,並得洽請相關公協會協處,亦可知會本部。

 四、此外,過去已評鑑為非屬電子遊戲機之夾娃娃機,倘經查獲未符合當時申請評鑑時說明書所載內容者,或商品性質不宜者,其是否為未經評鑑之電子遊戲機而涉有違反電子 修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相關規定,仍須視具體個案事實予以審認。  

 五、併請夾娃娃機相關公協會協助向所屬會員宣導及輔導業者 :配合辦理。

正本: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中華民國自動販賣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台灣商用電子進戲機產業協會、台灣數位休閒娛樂產業協會、中華民國親子育樂中心發展協會、法務部檢察司、內政部警政署、教育部責 !訊及科技教育司、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財政部關務署、全國各縣市政府、台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台灣充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財團法人台灣玩具暨兒童用品研發中心、經濟部工業局、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經濟部法規委員會
選物販賣機相關查核規定相關公文共7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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