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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2020/08/19
﹝公告﹞109 年度 花蓮旅宿服務業 節能創意提案補助辦法(109年8月20日開放受理)
109年度 花蓮旅宿服務業 節能創意提案補助辦法
一、計畫緣起
為配合經濟部能源局「縣市共推住商節電推動計畫」之節能推動,加速用電戶之自我節電及節電知識之提升,鼓勵本縣 旅宿服務業 自主進行節能措施之建置及改善 ,落實節約能源使用及提升節能效益。
二、計畫目的
為推動節電行動與落實節約能源,各縣市依計劃制定「因地制宜」節電措施。 本縣預計推動民宿、旅館、飯店等旅宿 服務業推動用電設備設施之節能改善或建置。並透過節 能技術交流及參訪活動、課程等,提升民眾之節能相關基礎知識,並提供訪視服務, 提出該建物適切之改善方案並予以補助,加數改善耗能環境。
三、補助辦法
符合提案資格之單位依規定提出該棟建築之節能改善方案,並由本府節能審查小組進行審核,依據相關佐證資料之預估節電花費及預估節電量,進行可行性、節能效益、經費合理性及節電成本進行評估, 予以 20%~50% 之施作補助 經費,每案最高補助 10 萬元整。補助金額 限用於購買 或增設 不含租賃行為之節能設備 或系統 。補助金額含因設備汰換所 衍生之相關費用 如工資及營業稅等費用 。 依核定補助先後順序為準,如補助款用罄,將公告並停止申請。
四、申請對象
1.民宿:具本縣民宿登記 且 具好客民宿標章之 民宿業者。
2.旅館:具旅館登記證且營業中之本縣旅館,並為花蓮縣旅館商業同業公會會員。
3.觀光旅館:具觀光旅登記且營業中之本縣旅館。
五、申請方式:
本計劃採取批次審查制,請申請單位先填寫 109 年花蓮縣 旅宿服務業 節能創意提案補助計畫申請書 如附件 1 並於 每月 10 日前藉由電子郵件、郵寄、或親送至花蓮節電推動辦公室繳交詳細資訊如補助辦法 第 十點 。審查單位將於 2 個月內進行審查,必要時將安排現場訪視、或要求提案單位進行節能提案說明。經審查後之補助單位,本府將以正式公文通知,並於兩個月內完成施工並提供獲提供獲補助補助公文影本、領據、購買憑證、撥款帳戶或存摺封面影本,俾利核銷。
1.申請文件
(1)109 年花蓮縣 旅宿服務業 節能創意提案補助計畫申請書 如附件 1
(2)民宿登記證 旅館登記證 觀光旅館登記證影本
(3)建物電費單 日期需為半年內之電費單,其中一期即可。
(4)用電情形追蹤同意書 如附件 2
2.完工文件
(1)購置設備或建置費用發票影本
(2)完工前、後照片
(3)改善工程 設備相關保固文件影本 燈具免附
(4)獲補助公文影本
(5)補助款領據
(6)撥款帳戶或存摺封面影本
六、審查流程
申請案件依收件先後順序由本府審核,並於收件後2個月 內,將審核結果通知申請者。如遇案件缺件或資料錯誤核定日將進行順延。
1、 資格審核:提交申請書(附件 1) 後,本府將先進行申請資格審核,審核項目包括如下:
(一)民宿旅館資格及營業狀況
(二)民宿 旅館資料及 申請書 是否填寫完整 。
(三) 申請資料是否齊備(不備齊 認定含缺章、缺頁或申請資料不實者等條件) 。 上述審核項目任一項未達成者,即視為資格審核未通過 。
2、內容 查核:
(一) 申請資料 內容 審核:通過資格審核之 業者 ,將進行申請資料之 內容 審核,審核內容包括申請補助計畫之設備條件以及經費需求概算等規劃是否符合本計畫之 目標 。
(二) 必要時將安排現場 訪視。 查核時間排定後,如申請者無法配合現場 訪視 作業,將延後審查核定時間 。
3、審核結果通知
(一) 由本府以函文通知結果,社區接獲審核結果通過 後, 始可進行工程施工,審核不通過且予以補正者 ,需於期限內進行資料 修 正 。
(二) 補正資料不通過或未於期限內完成補正者,視同放棄受補助權利。
4、完工稽查:
(一) 應依本計畫所提供撰寫格式檢具 完工 證明文件 附件 3 )),俟報告書內容審核無誤後,本局權責單位得隨機派員抽查該 建物 利用情形,受補助者應予配合。
(二) 上開審核及查驗事項,本 府 得請輔導團等專家協助辦理。
七、補助期程
自公告日起至經費用罄為止。將依核定時間順序結算剩餘經費,視計畫金額結餘情形延長或提前截止,請提前申請以避免向隅。如補助款申請用罄,將結束本計畫補助。
八、 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ㄧ者,本府得拒絕申請或撤回補助
(一) 補助申請表未簽名或蓋章。
(二) 檢附之文件有隱匿、虛偽或造假等不實情事、不完整、模糊不清無法審核。
(三) 申請者資格不符。
(四) 裝設之 補助項目、設備能源效率或型號不符合 申請書核定之設備 。
(五) 發票或收據之日期 超過 規定 期 限 。
(六) 發票或收據 品項開立不明
(七) 申請文件不實或偽造、變造。
(八) 經查證有 未安裝、 囤積、轉賣之情事。
(九) 因預算用鑿並經本府公告終止補助。
(十) 未配合本府現場查驗或實地抽查。
(十一) 現場查驗經限期改善未完成。
(十二) 未依規定或未於核定地點、區域施作。
(十三) 未依補助款用途支用者。
(十四)未依規定於期限內補正者。
(十五) 未告知 同一補助案 項目 已獲其他政 府 機關相關補助者。
(十六)申請單位未配合本府追蹤用電情形者。
九、注意事項
(一) 受補助 單位 須依本 府 需要,配合參與本 府 舉辦之成果展示或提供相關資料,並授權本局不限時間、地點、次數,將相關節能成果作為展示公開播送或推廣 包含網站傳播宣導推廣之用。
(二) 受補助 之汰換後舊式燈具 、設備等 應依環保署規定進行回收處理。
(三) 本 府 計畫僅就 民宿 旅館 節能設備改造進行補助,如若發生糾紛者,應由該單位之股東、董事、合夥人 、或 與廠商雙方依契約或尋其他合法途徑協商解決,本 府 不介入協商或糾紛排解。
*本府具修改、查核、未列事項或模糊事項之認定權力。
十、本案聯絡資訊
聯絡窗口: 花蓮節電推動辦公室 03 8246671 廖 小姐 / 江 小姐
辦公室地址:970 花蓮市精美路 18 號 工業技術研究院 OMEGA ZONE)
電子郵件:hualiensave@gmail.com
LIN@ID: @hsave
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九點至下午五點。例假日休息。
十一、本府為辦理本要點補助事項,於必要範圍內,得蒐集、處理及使用申請者相關資料,並將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可參考之改善措施
(一) 新增建置能源管理系統。
(二) 增設電梯節能系統。
(三) 汰換照明設備為 LED 燈具 不含燈具新增 或增設定時、感應式開關器 。
(四) 汰換社區公共區域中央空調系統之冰水主機設備 不含冰水主機新增 為符合能源效率標準 第二階段 之冰水主機機種 。
(五) 動力馬達增設變頻器
(六) 增設熱泵熱水系統,輔助瓦斯鍋爐製熱方式。
(七) 油壓馬達改為變頻馬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