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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2019/08/30花蓮縣政府觀光處

【公告】花蓮縣政府補助住宅設備汰換作業要點 109年4月28日更新

花蓮縣政府補助住宅設備汰換作業要點
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本縣非營業用住宅汰換老舊空調及老舊電冰箱,落實節約能源使用及提昇節能減碳效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期程:

※ 重要通知 (109年04月28日更新※
1.花蓮縣住宅節能補助(第二期)冷氣申請數量已接近用罄,自109年4月30日(四)起申辦案件一律列為候補件。將依申請最終計算數量及核定金額依序候補。

2.候補案件收件日期自109年4月30日起至109年5月8日止,逾期欲申辦者將不予受理。



※申請項目【冰箱】節能補助已屆申請用罄,收件作業將於2020年2月27日(五)後停止收件,如在停止收件時間前數量用罄,將予以候補處理。後續將依申請順序遞補,請民眾注意。另【冷氣】節能補助尚有足夠數量,照常受理,如數量用罄將另行公告。


 (一)申請補助期間:自108年9月3日起至該項目補助款用罄為止,如補助款(含各補助項目總額度)將用罄時,本府得公告終止補助。補助順序以申請順序為準。申請人應於本府公告申請期間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二)補助採買期間:依購買憑證(發票或收據)日期為準,可申請之購買期間為108年4月1日起之購買憑證(發票或收據),並符合採購本府縣市共推住商節電行動計畫鎖補助之品項(以發票或收據開立時間認定)皆可於本計畫公告後申請。
  (三)現場申請案件受理時間:上午9時至12時下午1時至3時,例假日不受理

 
三、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無風管空氣調節機: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以下簡稱CNS)3615及 CNS14464規定,其額定冷氣能力 71kw 以下,且列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品。
   (二)老舊電冰箱: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以下簡稱CNS)2062規定,且列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品目者。
 
四、補助項目、對象及金額如下:
  (一)無風管空氣調節機汰換:
     1.補助對象:本縣表燈用戶之非營業用住宅
   2.補助標準與額度:將未符合經濟部「無風管空氣調節機容許耗用能源
       基準與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事項、方法及檢查方式」所規範之產品,汰
       換為符合上開規範之 一、二級產品,室外機搭配其他無風管室內機能
       效為1、2級產品者。 以額定總冷氣能力每 kW補助新臺幣一千元,小
       數點併入計算,且最高不得逾新臺幣三千元。
      3.規定:
        (1)應以「以一機汰換一機」為原則,每戶最多申請二台。
       (2)申請人應注意舊機是否屬行政院環保署資源回收管理基金委員會規定國內廢電子電器冷氣機項目:標示額定總冷氣能力8,000仟卡/小時(kcal/h)或小於9.3kw以下之窗型、箱型或分離式冷氣機。
 
  (二)老舊電冰箱汰換:
     1.補助對象:本縣表燈用戶之非營業用住宅
   2.補助標準與額度:將未符合經濟部「電冰箱容許耗用能源基準與能源
       效率分級標示事項、方法及檢查方式」所規範之產品,汰換為符合上
       開規範之 一、二級產品(限容量七百公升以下之機種)。每台依有效內容積每公升補助新臺幣十元,且最高不得逾新臺幣三千元。
     3.規定:
       (1)應以「以一機汰換一機」為原則,每戶最多申請二台。
       (2)申請人應注意舊機是否屬行政院環保署資源回收管理基金委員會規
          定國內廢電子電器電冰箱項目:使用交流電,容量八百公升以下,
          壓縮式且兼具冷藏及冷凍功能或電動吸收式之冰箱。
 
五、申請文件及程序:
   (一)申請及核定:
       本縣汰換申請以「先申請、後汰換」為原則,申請人應於申請期間,依以下方式提出申請,如已自行汰換或回溯申請,經查驗資格或購買設備不符規定時,本府將不予受理。
(1)【線上申請】:
應於公告申請日起至http://bit.ly/hh108home填具相關申請資料,並待本府節電推動小組資格審核後即完成申請。申請完成後依核定日起30日內完成汰換,並繳交指定資料(如下述核銷作業規範),完成核銷作業。
(2)【現場申請】
應於公告申請日起申辦期間攜帶指定文件至花蓮縣節電推動辦公室(花蓮市精美路18號)辦理。
 
   (二)申請人完工後檢具以下文件向本府請領補助款:
(一)申請暨核定單
於線上或臨櫃辦理填具相關資料後,將電子產出之申請核定單印出並簽名或用印,以完成申請及資格審核程序。
 
(二)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身分證或戶籍證明影本
 
(三)申請人金融機構存摺影本:
應提供有效之帳戶,且戶名應與申請人一致
 
(四)購買證明文件:
提供之發票或收據須為正本(開立收據之販售業者須為免用統一發票業者才可開立收據)。相關類型發票注意事項如下:
1.二聯式發票:發票可不載明買受人名稱 (如需填寫需與申請人姓名一致),發票內容須載明日期、產品品牌及型號、數量等資訊。並請提供「收執聯正本」
2.收銀機發票(含電子式紙本發票):發票應列出購買日期、購買之型號、數量於發票明細,如因故無法列於發票,須由販售業者開立清單證明。清單須包含:發票號碼、購買人名稱、購買之品牌、型號、數量等資訊並由販售業者蓋印販售業者代表章。
4.雲端發票:應提供紙本載具或提供發票號碼並由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所列印之發票明細,並於明細印出後蓋印申請人印章為原則。
 
**三聯式發票:三聯式發票以開立給「營業人為主」,本次補助對象為「非營業人」,故請勿填寫公司統一編號。
 
(五)廢機回收證明文件
1.一般回收流程:汰換之舊機額定總冷氣能力9.3 kW以下且非水冷式之窗型、箱型或分離式冷、暖氣機者及容量800公升以下之兼具冷藏及冷凍功能或電動吸收式冰箱,應委託設備販賣業者將前述設備回收處理,並提供由設備販賣業者所開立之無風管空氣調節機或電冰箱之廢四機回收聯單第三聯(消費者收執聯),廢機回收聯單數量應與汰換機台數量相符,並依規定填寫完整。
     2.自行回收流程:申請者因故自行委託合法廢棄物處理機構進行既有無風管空氣調節機,須提供廢棄物處理機構開立該無風管空氣調節機或老舊電冰箱之處理證明文件(如附件一)。
*舊冷氣機額定總冷氣能力9.3kW以上及電冰箱800公升以上者不適用環保署廢機逆向回收流程,須適用「2.自行回收流程」。
 
(六)裝設地址電費單:
需提供該裝設地址相符之任一期108年度電費單(正本複本皆可)。如用電戶名與申請人不相符,需另附用電關係切結書(如附件二)如電費單裝設地址因故與裝設地址不相符(如地號或街道整編等)者,應另附電號使用切結書(如附件三)
 
六、補助審核作業及補助款撥付方式:
   (一)補助審查作業:
     1、書面審查:申請案件依收件先後順序由本府審核,並於收件後十四個工作天內,將審核結果通知申請者,如因資料不全或錯誤者,核定日期將依情形順延。
     2、現場查核:通過書面審查之申請案,必要時將安排現場查核,查核時間排定後,如申請者無法配合現場查核作業,將辦理退件。
     3、完工稽查:現場施作完成後,必要時將安排現場查核,以作為補助撥款之依據。
   (二)補助撥款方式:
       獲審核通過之補助申請案補助款一律採電匯轉帳方式撥入以申請者為戶名之金融機構指定帳號。
 、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ㄧ者,本府得不予補助:
   (一)補助申請表未簽名或蓋章。
   (二)檢附之文件有隱匿、虛偽或造假等不實情事、不完整、模糊不清無法審核。
   (三)申請者資格不符。
   (四)申請補助項目、設備能源效率或型號不符合補助標準。
   (五)發票或收據之日期非於補助期間。
   (六)申請日期超過補助期間。
   (七)發票或收據未載明受補助產品之廠牌型號。
   (八)申請文件不實或偽造、變造。
   (九)經查證有囤積、轉賣之情事。
   (十)因預算將用鑿並經本府公告終止補助。
   (十一)未配合本府現場查驗或實地抽查。
   (十二)現場查驗經限期改善未完成。
 
 八、申請表格規定應填列事項及檢附文件,均為補助申請要件之一,申請者應切實遵守;如經查得申請者有違反本要點或下列規定者,本府得視情節輕重廢止或撤銷補助,並追回已撥付之全部或部分補助款:
    (一)以詐欺或其他不正方式申請補助。
    (二)未依補助款用途支用者。
    (三)申請補助之裝設設備非汰換設備原址。
    (四)未依第五點及第六點規定,於期限內補正者。
    (五)未配合本府協助現場查驗或實地抽查者,或查驗後限期改善未果者。
    (六)同一補助案(項目)已獲其他政府機關相關補助者。
    (七)經查證有未安裝使用、囤積、轉賣情事。
 
九、本府為辦理本要點補助事項,於必要範圍內,得蒐集、處理及使用申請者相關資料,並將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若有任何問題 請洽節電辦公室聯絡電話:  (03) 82466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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