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回首頁 網站導覽
花蓮縣政府
字級設定: 小 中 大
依據「旅館業管理規則」第18-1條及「民宿管理辦法」第31條規定,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業者,刊登之住宿廣告,應載明旅館業或民宿登記證編號。 請各位業者於廣告刊登業面之首圖(第一頁)或網站資訊明顯之處清楚揭露旅館業或民宿登記證編號,以利消費者辨識。
圖片製作教學及旅館與民宿標識圖片電子檔如附件
相關附件
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