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職缺機關:花蓮縣政府觀光處
二、職 稱:約用人員
三、職務列等:月薪39,000元
四、名 額:錄取1名,備取1名。(候補期間5個月自圈選確定之翌日起算)
五、工作地點:花蓮縣政府觀光處觀光產業科
六、工作內容:
1.協助辦理花蓮縣轄內違法旅宿業稽查、取締、反行銷、輔導合法化及其他管理工作之相關行政業務。
2.協助辦理花蓮縣轄內違法旅宿業取締後之相關行政業務。
3.其他與上述工作相當之職務與工作及長官臨時交辦事項。
七、僱用期限:自實際僱用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或經費來源終止。
八、資格條件:
1.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相關科系畢業者或同等學歷者;高中或高職畢業,並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相當之經驗達半年以上或2年以上經驗者
尤佳。
2.需具汽/機車駕照。
3.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外國國籍者,資格不符。(國籍法第20條)
4.有具備電腦文書作業系統(Word、Excel、PowerPoint)能力。
5.具協調溝通、團隊合作能力,且具公務機關工作經驗者尤佳。
九、應備文件:
1.請檢具「花蓮縣政府觀光處觀光產業科甄選約用人員履歷表」(如附件)。
2.最高學歷證件影本、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相關工作經驗等佐證資料影本。
3.上述資料請檢附1式4份。
十、受理報名期限:自即日起至115年7月30日止(星期四)下午5時30分止。
※請於報名截止時間前親自送達縣府「總收文室」或掛號郵寄寄達:97001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花蓮縣政府觀光處觀光產業科收(上班時間內收件,上午8時至12時,下午1時30分至5時30分),以送達日為準,信封請註明:應徵觀光處觀光產業科約用人員,證件不齊或逾期不予受理。
十一、遴選方式:
1.文件符合者,以書面審查方式辦理,擇優面試;資格不符及未經錄用者,恕不另行通知,亦不退件。
2.錄取名單將公告於本縣全球資訊服務網,倘若正取放棄資格,由備取遞補。備取人員其候用資格自錄取公告日起,保留候用資格3個月
,如有相當職等及工作內容等職缺,經徵詢備取人員同意後遞補。
3.面試遲到10分鐘以上者視為棄權;總成績未達70分者不予錄取。
十二、聯絡電話:03-8227171#280,宋小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