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因應近期國內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嚴峻,須居家檢疫或隔離之需求增加,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一百十年五月十九日宣布全國
防疫升為三級警戒,為鼓勵本縣合法旅館業申請防疫旅館,並有效提高業者參與意願,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補助對象為合法旅館;所稱合法旅館為依發展觀光條例取得營業執照或登記證之旅館業者(含括非以營利為目的且供特定對象住宿之住宿設施)。
三、本要點補助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四、補助對象向本府申請補助,應於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日前提出申請文件;由本府受理申請並書面審查後,於預算範圍內核定獎助經費。本要點獎助事項之預算
總額以實際編列之預算額度為準,逾額由本府另函通知不受理。
五、補助對象應以下列原則辦理獎勵措施:
(一)有意願成為防疫旅館之合法旅館業者,需事先向本府觀光處觀光產業科申請(連絡電話:038227171分機526、527),並需經衛生、環保機關等單位會同現
勘無缺失待改善後,始得核定成為防疫旅館。
(二)防疫旅館應遵守交通部觀光局、花蓮縣政府及衛生福利部相關規範,落實防疫措施(如交通部觀光局獎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推動溫馨防疫旅宿實施要點附
件二之「COVID-19(武漢肺炎)」因應指引:防疫旅宿設置及管理)。 六、防疫旅館於核定日起,需連續營運滿三十日,即可依核准之總房間數每間補助
2,000元辦理申請,每次請領日數以三十日為上限,每家請領一次為限。
七、補助對象依第五點申請獎助之經費,按核撥補助數額,應檢附申請函、領據及連續營運30日證明及存摺封面影本向本府請款。
八、違反本要點規定或獎助對象申請補助文件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或有虛報、浮報情事者,應依本府所定期限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本府並得依情節輕重對
該補助案件或受補助對象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