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本縣服務業、機關、學校汰換老舊空調及老舊辦公室燈具及鼓勵大型用電戶架設能源管理系統,落實節約能源使用及提昇節能減碳效益,特訂定本要點。
三、
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
無風管空氣調節機: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以下簡稱CNS)3615及CNS14464規定,其額定冷氣能力 71kw 以下,且列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品。
(二)
服務業老舊辦公室照明燈具:指辦公與營業場所T8/T9及T5螢光燈具。
(三)
能源管理系統: 量測並分析能源使用情形,並彙整資訊供管理決策運用,以協助使用者達成節能目標的軟硬體系統。其功能應包含用電資訊可視化及自動化節能管理,系統元件應包含電表及其他感測器、通訊網路、
資料處理與儲存平台等。
(四)申請與核定之定義:申請單位應先填具申請資料(僅作為案件順序之依據及汰換資訊之提供),待本府推動小組核定及單位用印後才視為申請案件成立。
四、補助項目、對象及金額如下:
(一)無風管空氣調節機汰換:
1.補助對象:本縣服務業、機關、學校。(備註:具工廠登記之場域不可申請)
2.補助標準與額度:將未符合經濟部「無風管空氣調節機容許耗用能源基準與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事項、方法及檢查方式」所規範之產品,汰
換為符合上開規範之 一、二級產品,室外機搭配其他無風管室內機能效為1、2級產品者。以額定總冷氣能力每 kW補助新臺幣二千五百元,小數點不併入計算,且每台最高補助不得逾新臺幣五萬元。
3.規定:
(1)應以「以一機汰換一機」為原則,且每單位最高補助200kW,每單位以申請一次為原則。
(2)申請單位應注意舊機是否屬行政院環保署資源回收管理基金委員會規定國內廢電子電器冷氣機項目:標示額定總冷氣能力8,000仟卡/小時(kcal/h)或小於9.3kw以下之窗型、箱型或分離式冷氣機。如超過以上大小,則
需依規定將舊機送至合法處理場依規定處理廢機。
(3)如舊機為中央式空調系統,換算方式為舊機總kW數≧新機總kW數。
(二) 服務業老舊辦公室照明燈具:
1.補助對象:本縣服務業、機關、學校。
2.補助標準與額度:將辦公室與營業場所之老舊T8/T9/T5螢光燈具汰換為符合發光效率 100 lm/W 以上之照明燈具。以每盞單價補助1/2金額(稅內)且每盞最高不逾500元為原則。
3.規定:
(1)應以「以一盞汰換一盞」為原則,每單位最高補助50萬元,且其中T5規格每單位最高補助100盞為原則。
(2)申請人應遵循環保署「廢照明光源類」回收機制進行回收。
(3)T8/T9、T5等螢光燈具可申請數量不盡相同,如該規格數量用罄將公告並停止受理。
(三) 能源管理系統:
1.補助對象:本縣契約容量800kW以上用電戶(工業用電戶除外)
2.補助標準與額度:導入之系統功能應包括用電資訊可視化及自動化節能管理,並應包含空調效率監測功能。整套系統補助
最高1/2金額為原則,每案最高補助100萬元。
3.規定:應以新設之能源管理系統為原則。
五、申請文件及程序:
(一)申請及核定:
本縣汰換申請以「先申請、後汰換」為原則,申請人應於申請期間,依以下方式提出申請,如已自行汰換或回溯申請,其資格或購買設備不符規定,本府將不予受理。
(1)【線上申請】:
.冷氣機汰換: 應於109年7月1日起至https://bit.ly/hs109air填具相關申請資料,待本府節電推動小組資格審核後並用印確認即完成申請。申請完成後依核定日起30日內完成汰換,並依規定繳交指定資料(如下述核銷作業規範),完成核銷作業。
.燈具汰換: 應於109年7月1日起至https://bit.ly/hs109light填具相關申請資料,並待本府節電推動小組資格審核後即完成申請。申請完成後依核定日起30日內完成汰換,並繳交指定資料(如下述核銷作業規範),完成核銷作業。
(2)【現場申請】
應於109年7月1日起申辦期間攜帶申請場域電費單、申請單位統一編號(告知即可)、欲購買之型號(含數量)、汰換前現場照片等資料至花蓮縣節電推動辦公室(花蓮市精美路18號)填具相關申請資料,待核定後於期限內繳交相關指定文件。
※【注意事項】
申請順序將依「線上填單」先後順序排序,如現場申請將由工作人員協助現場上傳資訊,以現場上傳時間為準。
檢附資料及規範:
(一)申請單位金融機構存摺影本
須提供與申請單位相符之金融機構存摺影本為原則,如因故無法提供該單位存摺影本並以負責人或股東存摺代替之,則應另行簽署非公司帳戶切結書(附件一)。
(二)購買證明文件:
提供之發票為
複本即可,如為收據請提供正本(販售業者須為免用統一發票業者才可開立收據)。相關類型發票注意事項如下:
1.
手開三聯式發票:發票應載明買受單位名稱及統一編號(名稱需與申請單位相符),並於發票內容載明日期、產品品牌及型號、數量等資訊。並請提供
「收執聯複本」,並於複本上蓋印「與正本相符」章。
2.
手開二聯式發票:發票應載明買受單位名稱 (名稱需與申請單位相符),並於發票內容載明日期、產品品牌及型號、數量等資訊。並請提供「收執聯複本」,並於複本上蓋印「與正本相符」章。
3.
收銀機發票(含電子式紙本發票):發票應列出購買日期、買受人(申請單位)統一編號,並須載明購買之型號、數量於發票明細,如因故無法列於發票,須由販售業者開立清單證明,清單須包含:發票號碼、購買單位名稱、購買日期、購買之品牌、型號、數量等資訊並由販售業者蓋印販售業者代表章。
4.
雲端發票: 應提供紙本載具或提供發票號碼並由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所列印之發票明細,並於明細印出後蓋印申請人印章為原則。
(三)裝設地址電費單
申請單位應提供設備汰換裝設地址之電費單或收據(至少須為109年度),提供之電費單(或收據)需可清楚辨識該戶用電戶名、電號及用電地址。
如用電戶名非該申請單位,須另行簽署用電關係切結書(附件二)
如用電地址為地號且無法舉證具稅籍登記(門牌)者將不予受理。如因地段整編而造成用電地址與裝設地址不相符者,則需另行簽屬電號使用切結書(附件三)
(四)廢機回收證明文件(汰換無風管空氣調節機須繳交文件,燈具則免)
1.冷氣機一般回收流程:汰換之舊機額定總冷氣能力9.3 kW以下且非水冷式之窗型、箱型或分離式冷、暖氣機者,應委託設備販賣業者將前述設備回收處理,並提供由設備販賣業者所開立之無風管空氣調節機之廢四機回收聯單第三聯(消費者收執聯),廢機回收聯單數量應與汰換機台數量相符。
2.自行回收流程:申請者因故自行委託合法廢棄物處理機構進行既有無風管空氣調節機,須提供廢棄物處理機構開立該無風管空氣調節機或老舊電冰箱之處理證明文件(附件四)。
*舊機額定總冷氣能力9.3kW以上者不適用環保署廢機逆向回收流程,須適用
「2.自行回收流程」。
(五)汰換前照片
照片建議拍攝方式:包含汰換場地及冷氣裝設位置(每台1-2張),如為回溯件或因故無法提供汰換前照片者,應繳交切結書替代(附件五)。
(六)汰換後照片
照片建議拍攝方式:包含汰換場地及冷氣裝設位置(每台1-2張),與汰換前照片角度相同為佳。
(七)若為民宿登記業者須另外繳交民宿登記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