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是 東方報 ?? 週二, 24 五月 2011 08:41
將持續追討非法占用國有地補償金2億2千多萬 並檢討歷年來相關人員是否有違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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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王國榮報導
財團法人花蓮高爾夫球場俱樂部長期占用國有土地經營,花蓮縣政府提出民事訴訟,追償兩億多元的土地使用補償金,全案最高法院發回花蓮高分院更二審中。花蓮縣政府教育處昨天利用議會縣政總質詢議程,進行全案的專案報告,會議做成由縣政府收回經營的決議,但要尊重員工、會員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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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處長賴錦昌強調,縣政府認定該俱樂部自九十年九月十二日起即無權占用「花蓮縣美崙運動公園高爾夫球場」等十九筆土地(十七筆國有、一筆縣有、一筆市有),為追償財團法人花蓮高爾夫俱樂部自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至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共計五年期間,非法占用花蓮高爾夫球場土地使用補償金計新台幣兩億兩千三百零三萬八千六百三十元,依法向花蓮地方法院提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該俱樂部亦向花蓮地方法院提出聲明異議狀,表達不支付。
為此,縣政府就追繳該俱樂部非法占用國有公用土地使用補償金及兩造合約法律效力具狀向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提民事訴訟,歷經一審(本府勝訴)、二審(該俱樂部勝訴)、三審(本府勝訴),去年十一月十八日花蓮高分院更一審(本府勝訴),該俱樂部再次上訴最高法院三審,今年四月六日最高法院再次發回花蓮高分院更二審。
另自九十六年起至九十七年止共計兩年期間,該俱樂部非法占用球場土地使用補償金部分,因牽涉前案所定雙方合約是否有效,需俟上揭案件定讞後,由縣政府一併求償。
賴錦昌表示,縣政府自九十八年起即與該俱樂部無任何合約關係,為維護公產之利益並順利接管高爾夫球場,縣府已告知該俱樂部應無條件騰空遷讓,歸還占用球場之土地,然該俱樂部並未履行,縣政府即於去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依「各機關經管國有公用被占用不動產處理原則規定」具狀向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聲請兩造調解,但未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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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錦昌說,高爾夫球案因相關問題自民國68年衍生迄今,球場內近40公頃國有土地,從早期5個球洞、到目前的18個球洞,兩造對土地委託經營協議書是否有效各持己見,據此,縣政府目前擬因應做法如下:
1.積極處理球場衍生之法律訴訟案件,依法收回花蓮美崙高爾夫球場並追償該俱樂部自90年9月12日起占用土地使用補償金,以維護公共財產之權益。
2.官司勝訴定讞前,積極籌備球場專案委託相關文件,官司勝訴定讞後,即刻辦理球場專案委外經營。
3.有關該俱樂部現有會員之權益、員工工作權及桿弟工作權等相關問題,俟該案法律問題釐清後,即邀請相關單位協商。
4.該案歷年來相關人員是否有違失責任,目前已進入司法調查程序中。俟司法調查結果出爐後,一併檢討責失問題。
收回經營
縣政4大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