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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2021/04/13

110年度花蓮縣節能創意提案補助計畫(集合式住宅、大型用電戶、打怪行動入圍單位適用)

110年度節能創意提案補助計畫辦法

(集合式住宅、大型用電戶、打怪行動入圍單位適用)

主辦單位:花蓮縣政府

指導單位:經濟部能源局

執行單位:工業技術研究院(東部辦公室)

一、本案聯絡資訊
聯絡窗口: 花蓮節電推動辦公室 
03-8246671 廖小姐 / 江小姐

辦公室地址:970花蓮市精美路18號 (工業技術研究院OMEGA ZONE)

電子郵件:hualiensave@gmail.com



二、計畫緣起:

為配合經濟部能源局「縣市共推住商節電推動計畫」之節能推動,加速用電戶之自我節電及節電知識之提升,鼓勵本縣用電戶自主進行節能措施之建置及改善,落實節約能源使用及提升節能效益。

 

三、計畫目的:

為推動節電行動與落實節約能源,各縣市依計劃制定「因地制宜」節電措施。本縣預計推動大型用電戶、集合式住宅及商辦大樓推動用電設備設施之節能改善或建置。將透過節能技術交流及參訪活動、課程等,提升民眾之節能相關基礎知識,並透過訪視提出該建物適切之改善方案並予以補助,加數改善耗能環境。

 

四、補助辦法:

符合提案資格之單位依規定(如附件一)提出該棟建築之節能改善方案,並由本府節能推動小組進行審核,依據相關佐證資料之預估節電花費及預估節電量,進行可行性、節能效益、經費合理性及節電成本進行評估,予以20%~50%之施作補助經費每案最高補助10萬元整。補助金額限用於購買(不含租賃行為)公共區域之節能設備。補助金額含因設備汰換所衍生之相關費用(如工資及營業稅等費用)。

 

集合式住宅、或其他未有固定薪酬等單位另補助每案2,000元文書作業費用(依本府認定),支付申請計畫書及完工報告書撰寫人撰寫等相關作業費用,如有不足由社區自費支應。

 

五、申請對象:

1.本縣集合式住宅:

定義:具有共同基地及共同空間或設備。並有三個住宅單位以上之建築物。通常我國常見之公寓、別墅社區、高層純住宅大廈、住商大樓等皆屬集合住宅。

申請資格:

由管理委員會提出為主,或向本府建設處使用管理科完成報備之公寓大廈管理負責人。若無管理委員會之公寓,應推派一人為申請人,並經七成以上房屋所有權人(或代理人)同意後申請(須檢附證明)。

申請補助計畫之社區必須提供「社區統一編號」;若無統一編號之單位,請逕自向主管機關完成社區統一編號之申請或填寫切結書。

 

2.低壓、高壓、特高壓用電戶:

定義:該單位與台灣電力公司之電費契約為契約容量計價者。

注意:

.旅宿業者(飯店)另有計畫補助方案申請,請參閱110年花蓮縣旅宿服務業節能提案計畫。

.具工廠登記之廠商(工廠)不適用本辦法之補助。

 

3.參加節能提案競賽獲獎單位

定義:參加花蓮縣節能行動提案競賽–全民打怪行動獎勵計劃且入圍或獲獎之單位。

 

六、申請方式:

本計劃採取批次審查制,請申請單位先填寫110年花蓮縣節能創意提案補助計畫申請書(如附件一)並於每月10日前藉由電子郵件、郵寄、或親送至花蓮節電推動辦公室繳交。審查單位將於1個月內進行審查,必要時將安排現場訪視、或要求提案單位進行節能提案說明。

經審查後之補助單位,本府將以正式公文通知,並請於兩個月內完成施工並提供獲補助公文影本、領據、購買憑證、撥款帳戶或存摺封面影本,俾利核銷。

 

<申請文件>

(1)109年花蓮縣節能創意提案補助計畫申請書(如附件1)

(2)申請人切結書或管理委員會切結書(如附件2、附件3)

(3)建物公共設施(半年內)電費單(或其他足資證明電費資料之文件)

 

 

<完工文件> (如附件4)

(1)購置設備或建置費用發票影本

(2)完工前、後照片

(3)改善工程/設備相關保固文件影本(燈具免附)

(4)獲補助公文影本

(5)補助款領據

(6)撥款帳戶或存摺封面影本

 

七、審查流程:

申請案件依收件先後順序由本府審核,並於收件後1個月內,將審核結果通知申請者。如遇案件缺件或資料錯誤核定日將進行順延。

 

 

 

1.資格審核:社區提交申請書(附件1)後,本府將先進行申請資格審核,審核項目包括如下:

(一)申請社區之管理委員會之資訊是否與本府建設處資料一致

(二)申請社區是否依期限內完成提出申請。

(三)申請社區是否使用本計畫申請書格式進行申請。

(四)社區申請資料是否齊備(不齊備認定含缺章、缺頁或申請資料不實者等條件)。 上述審核項目任一項未達成者且未於時限內補正者,即視為資格審核未通過。

備註:低壓、高壓、特高壓用電戶、提案獲獎單位如申請,將依該單位商業/團體登記資料核對為準。

 

2.內容查核:

(一)申請資料內容審核:通過資格審核之社區,將進行申請資料之內容審核,審核內容包括申請補助計畫之設備條件以及經費需求概算等規劃是否符合本計畫之目標。

(二)必要時將安排現場訪視。查核時間排定後,如申請者無法配合現場訪視作業,將延後審查核定時間。

 

3.審核結果通知:

(一)由本府以函文通知結果,社區接獲審核結果通過後,始可進行工程施工,審核不通過且予以補正者,需於期限內進行資料修正。

(二)補正資料不通過或未於期限內完成補正者,視同放棄受補助權利。

 

4.完工稽查:

(一) 應依本計畫所提供撰寫格式檢具成果報告書(附件4),俟報告書內容審核無誤後,本府權責單位得隨機派員抽查該社區利用情形,受補助者應予配合。

(二)上開審核及查驗事項,本府得請輔導團等專家協助辦理。

 

 

八、補助期程:

自公告日起至1101231日止。

將依核定時間順序結算剩餘經費,視計畫金額結餘情形延長或提前截止,請提前申請以避免向隅。

如補助款申請用罄,將結束本計畫補助。

 

九、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ㄧ者,本府得拒絕申請或撤回補助:

(一)補助申請表未簽名或蓋章。

(二)檢附之文件有隱匿、虛偽或造假等不實情事、不完整、模糊不清無法審核。

(三)申請者資格不符。

(四)裝設之補助項目、設備能源效率或型號不符合申請書核定之設備。

(五)發票或收據之日期超過核定期限。

(六)發票或收據品項開立不明

(七)申請文件不實或偽造、變造。

(九)經查證有囤積、轉賣之情事。

(十)因預算用鑿並經本府公告終止補助。

(十一)未配合本府現場查驗或實地抽查。

(十二)現場查驗經限期改善未完成。

(十三)未依規定或未於核定地點、區域施作。

(十四)未依補助款用途支用者。

(十五)未依規定於期限內補正者。

(十六)經查證有未安裝使用、囤積、轉賣情事。

(十七)申請單位未配合本府追蹤用電情形者。

(十八)未依規定告知同時受其他單位補助者。

 

十、注意事項:

(一)受補助社區(單位)須依本府需要,配合參與本府舉辦之成果展示或提供相關資料,並授權本府不限時間、地點、次數,將相關節能成果作為展示公開播送或推廣(包含網站傳播宣導推廣)之用。

(二)受補助之社區或商業之汰換後舊式燈具、設備等,應依環保署規定進行回收處理。

(三)本府計畫僅就社區節能設備改造進行補助,如若發生糾紛者,應由社區管委會與住戶、或與廠商雙方依契約或尋其他合法途徑協商解決,本府不介入協商或糾紛排解。

(四)受補助單位如亦有受其他單位補助該項目者,應於申請時載明。

 

*本府具修改、查核、未列事項或模糊事項之認定權力。

 

十一、本府為辦理本要點補助事項,於必要範圍內,得蒐集、處理及使用申請者相關資料,並將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附件、可參考之社區改善措施:

(一)新增建置社區公共區域電號之能源管理系統。

(二)汰換社區公共區域空調設備(不含空調新增)為能源效率標示1級或2級之空調機種。

(三)汰換社區公共區域照明設備為 LED 燈具(不含燈具新增)。

(四)汰換社區公共區域中央空調系統之冰水主機設備(不含冰水主機新增)為符合能源效率標準(第二階段)之冰水主機機種。

 

可參考節能服務網相關節能措施介紹: https://www.ecct.org.tw/knowledge/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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