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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政府觀光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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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專區2023/11/01

113年度-花蓮縣政府觀光處受理民間團體申請補助辦理觀光活動

一、依據法規:
依據「花蓮縣政府受理民間團體申請補助辦理觀光活動作業要點」。

二、補助對象:
依法於本縣許可成立且登記有案之民間團體,所屬團體人員不得以個人名義提出申請。

三、補助範圍:
本縣各民間團體接受本府委託、協助、代為辦理其應辦業務或配合中央政府各機關補助計畫等,所舉辦有益於觀光發展及公益性質之相關觀光活動。

四、補助原則及例外:
依據「花蓮縣政府受理民間團體申請補助辦理觀光活動作業要點」第三點規定辦理。

五、補助金額上限及審查方式:
依據「花蓮縣政府受理民間團體申請補助辦理觀光活動作業要點」第三點、第四點、第五點、第六點規定辦理。

六、受理申請期間:
申請補助民間團體應於計畫預定執行日前三十日,檢附相關書表文件向本府提出申請。

七、應備文件:
   (一)申請函(應由申請單位備文,並載明聯絡地址、電話及聯絡人)。
   (二)檢附團體立案證明書、章程影本及負責人當選證明書或理監事改選會議紀錄。
   (三)申請補助計畫書(計畫內容需含:主、協辦單位,經費概算內容包括項目、單位、數量、單價、申請補助金額及自籌款金額及比例,預計辦理時程,預期效益等)。
   (四)同一活動有向其他機關(單位)申請補助時,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明細及擬向各機關(單位)申請補助項目及金額,同一機關(單位)不得重複申請。
   (五)申請單位聲明書。
   (六)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第3條所稱之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應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於申請時檢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本府於補助行為成立後,將填寫【B.事後公開】,並將該表連同前開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公開於本縣全球資訊服務網「公告園地」項下之「各局處利益衝突迴避法身分關係揭露查詢專區」。

申請前請詳閱「
花蓮縣政府受理民間團體申請補助辦理觀光活動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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