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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2021/04/13

110年度花蓮旅宿服務業節能創意提案補助辦法 (本縣旅宿服務業適用)

110年度花蓮旅宿服務業節能創意提案補助辦法

(本縣旅宿服務業適用)

指導單位:經濟部能源局

主辦單位:花蓮縣政府

執行單位:工業技術研究院(東部辦公室)

一、本案聯絡資訊

聯絡窗口: 花蓮節電推動辦公室 03-8246671 廖小姐 / 江小姐

辦公室地址:970花蓮市精美路18號 (工業技術研究院OMEGA ZONE)

電子郵件:hualiensave@gmail.com

LIN@ID: @hsave
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九點至下午五點。例假日休息。





二、計畫緣起:

為配合經濟部能源局「縣市共推住商節電推動計畫」之節能推動,加速用電戶之自我節電及節電知識之提升,鼓勵本縣旅宿服務業自主進行節能措施之建置及改善,落實節約能源使用及提升節能效益。

 

三、計畫目的:

為推動節電行動與落實節約能源,各縣市依計劃制定「因地制宜」節電措施。本縣預計推動民宿、旅館、飯店等旅宿服務業推動用電設備設施之節能改善或建置。並透過節能技術交流及參訪活動、課程等,提升民眾之節能相關基礎知識,並提供訪視服務,提出該建物適切之改善方案並予以補助,加數改善耗能環境。

 

四、補助辦法:

符合提案資格之單位依規定提出該棟建築之節能改善方案,並由本府節能審查小組進行審核,依據相關佐證資料之預估節電花費及預估節電量,進行可行性、節能效益、經費合理性及節電成本進行評估,予以20%~50%之施作補助經費,每案最高補助10萬元整。補助金額限用於購買或增設(不含租賃行為)之節能設備或系統。補助金額含因設備汰換所衍生之相關費用(如工資及營業稅等費用)。依核定補助先後順序為準,如補助款用罄,將公告並停止申請。

 

 

五、申請對象:

1.民宿:

具本縣民宿登記具好客民宿標章之民宿業者。

 

2.旅館:

具旅館登記證且營業中之本縣旅館,並為花蓮縣旅館商業同業公會會員。

 

3.觀光旅館:

具觀光旅館登記且營業中之本縣旅館。

 

 

六、申請方式:

本計劃採取批次審查制,請申請單位先填寫110年花蓮縣旅宿服務業節能創意提案補助計畫申請書(如附件1)並於每月10日前藉由電子郵件、郵寄、或親送至花蓮節電推動辦公室繳交(詳細資訊如補助辦法第十點)。審查單位將於1個月內進行審查,必要時將安排現場訪視、或要求提案單位進行節能提案說明。

經審查後之補助單位,本府將以正式公文通知,並請於兩個月內完成施工並提供獲補助公文影本、領據、購買憑證、撥款帳戶或存摺封面影本,俾利核銷。

 

<申請文件>

(1)110年花蓮縣旅宿服務業節能創意提案補助計畫申請書(如附件1)

(2)民宿登記證(含好客民宿標章)/旅館登記證/觀光旅館登記證影本

(3)建物電費單(日期需為半年內之電費單,其中一期即可。)

(4)用電情形追蹤同意書(如附件2)

 

<完工文件> (如附件3)

(1)購置設備或建置費用發票影本

(2)完工前、後照片

(3)改善工程/設備相關保固文件影本(燈具免附)

(4)獲補助公文影本

(5)補助款領據

(6)撥款帳戶或存摺封面影本

 

七、審查流程:

申請案件依收件先後順序由本府審核,並於收件後1個月內,將審核結果通知申請者。如遇案件缺件或資料錯誤核定日將進行順延。

 

1、資格審核:

提交申請書(附件1)後,本府將先進行申請資格審核,審核項目包括如下:

(一)民宿/旅館資格及營業狀況

(二)民宿/旅館資料及申請書是否填寫完整。

(三)申請資料是否齊備(不備齊認定含缺章、缺頁或申請資料不實者等條件)。 上述審核項目任一項未達成者,即視為資格審核未通過。

2、內容查核:

(一)申請資料內容審核:通過資格審核之業者,將進行申請資料之內容審核,審核內容包括申請補助計畫之設備條件以及經費需求概算等規劃是否符合本計畫之目標。

(二)必要時將安排現場訪視。查核時間排定後,如申請者無法配合現場訪視作業,將延後審查核定時間。

3、審核結果通知:

(一)由本府以函文通知結果,接獲審核結果通過後,始可進行工程施工,審核不通過且予以補正者,需於期限內進行資料修正。

(二)補正資料不通過或未於期限內完成補正者,視同放棄受補助權利。

 

4、完工稽查:

(一) 應依本計畫所提供撰寫格式檢具完工證明文件(附件3),俟報告書內容審核無誤後,本局權責單位得隨機派員抽查該建物利用情形,受補助者應予配合。

(二)上開審核及查驗事項,本府得請輔導團等專家協助辦理。

 

 

八、補助期程:

自公告日起至經費用罄為止。

將依核定時間順序結算剩餘經費,視計畫金額結餘情形延長或提前截止,請提前申請以避免向隅。

如補助款申請用罄,將結束本計畫補助。

 

九、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ㄧ者,本府得拒絕申請或撤回補助:

(一)補助申請表未簽名或蓋章。

(二)檢附之文件有隱匿、虛偽或造假等不實情事、不完整、模糊不清無法審核。

(三)申請者資格不符。

(四)裝設之補助項目、設備能源效率或型號不符合申請書核定之設備。

(五)發票或收據之日期超過規定期限。

(六)發票或收據品項開立不明

(七)申請文件不實或偽造、變造。

(九)經查證有未安裝、囤積、轉賣之情事。

(十)因預算用鑿並經本府公告終止補助。

(十一)未配合本府現場查驗或實地抽查。

(十二)現場查驗經限期改善未完成。

(十三)未依規定或未於核定地點、區域施作。

(十四)未依補助款用途支用者。

(十五)未依規定於期限內補正者。

(十六)未告知同一補助案(項目)已獲其他政府機關相關補助者。

(十七)申請單位未配合本府追蹤用電情形者。

 

 

 

十、注意事項:

(一)受補助單位須依本府需要,配合參與本府舉辦之成果展示或提供相關資料,並授權本局不限時間、地點、次數,將相關節能成果作為展示公開播送或推廣(包含網站傳播宣導推廣)之用。

(二)受補助之汰換後舊式燈具、設備等,應依環保署規定進行回收處理。

(三)本府計畫僅就民宿/旅館節能設備改造進行補助,如若發生糾紛者,應由該單位之股東、董事、合夥人、或與廠商雙方依契約或尋其他合法途徑協商解決,本府不介入協商或糾紛排解。

 

*本府具修改、查核、未列事項或模糊事項之認定權力。

 

 

十一、本府為辦理本要點補助事項,於必要範圍內,得蒐集、處理及使用申請 者相關資料,並將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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